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身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基于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寿险合同,是指长期寿险合同(含年金保险)、长期健康险合同和长期意外险合同。 第三条 寿险合同负债由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组成。 第四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公式为: 第五条 保险公司在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时,应当将单个保险合同作为计量单元,也可以将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作为计量单元。计量单元的确定标准在各个评估期间应当保持一…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分别评估分保前和分保后的寿险合同负债,将分保前的寿险合同负债确认为认可负债,将分保前和分保后合同负债的差额作为应收分保准备金,确认为认可资产。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