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六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以风险为基础,涵盖保险公司面临的所有可资本化的固有风险、控制风险和系统风险。 第七条 最低资本的计量应采用相关系数矩阵法,反映各类风险之间的分散效应。 第八条 最低资本计量采用行业统一的方法、模型和参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可资本化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在险价值(ValueatRisk)法,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控制风险的最低资本计量采用监管评价法。 第十一条 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不包括非认可资产和非认可负债,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独立账户资产和独立账户负债不计提根据保险合同由保单持有人自行承担的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所对应的最低资本,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通过特定安排导致其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的风险暴露和风险特征,与正常情况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银保监会可以调整其最低资本要求,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后3年内可终止的,不得计量因再保险合同降低的最低资本。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