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计量原则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后3年内可终止的,不得计量因再保险合同降低的最低资本。 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和分入人计量最低资本时,分出人减少的最低资本与分入人增加的最低资本,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