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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的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合同生效日后3年内可终止的,不得计量因再保险合同降低的最低资本。

长期寿险再保险合同的分出人和分入人计量最低资本时,分出人减少的最低资本与分入人增加的最低资本,原则上应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