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十八条 第四章 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第一节 偿付能力风险治理 第五十八条 非保险控股型集团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由母公司牵头负责,母公司应当明确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为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负责人,确定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责任部门,并每年将本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情况报告银保监会。 混合型集团由银保监会指定某一成员公司履行母公司的牵头职责,并且每年向银保监会报告本集团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情况。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