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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9号:保险集团(2021年)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 保险控股型集团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培训制度,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首席风险官和风险管理相关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银保监会组织或认可的风险管理相关培训;

保险集团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针对保险成员公司的偿付能力相关风险管理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