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十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十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十节 外部机构意见 第四十九条 外部机构意见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第三方对保险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审核意见、信用评级结果、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第二季度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上一年度第四季度的季度报告的审计意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审计意见的类型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保险…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审核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列报有关事项审核意见,包括出具审核意见的机构名称、审核意见的内容等。 第五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收到信用评级报告当期编报的季度报告中列报信用评级有关信息,包括信用评级机构名称、评级目的和评级对象、评级结果和有效时间、跟踪评级情况等。 第五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外部机构对验资、资产评估等事项出具的意见,包括外部机构的名称、出具意见的目的和时间、意见的主要内容或结果等。 第五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外部机构的更换情况,包括更换前后外部机构的名称、更换时间、更换原因等。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