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各项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如销售保单、分保)的关联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结算方式等;
资产转让、股权转让等关联交易的转让价格、转让原因、转让资产的类别或转让股权的数量等;
债权、债务、担保事项的关联方、金额、关联交易形成的原因等;
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内容、定价原则、交易金额、结算方式、期末未结算金额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银保监会关联交易有关规定识别和判断关联方、界定重大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