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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季度报告涉及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应当采用“一体观”,即将报告季度视为年度会计期间的一部分,以对整个年度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判断来决定季度末的会计估计、成本分配、递延和应计等项目。银保监会特别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