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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重大赔付事项的赔付金额、赔付原因等信息。如果保险公司对发生重大赔付事项的保险合同签订了再保险合同,还应当列报赔款的摊回情况。

重大赔付事项是指赔付金额(包括未决估损在内的再保后赔付金额)居前五位的赔付事项。其中,赔付事项是指由单个保险事件引起的所有赔案组合。例如,一次台风导致的所有赔案组合为一个赔付事项。

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分别列报报告期内退保金额和综合退保率居前三位产品的名称、产品类型、销售渠道、报告期退保规模和退保率、年度累计退保规模和退保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