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八节 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八节 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列报报告期内新获批筹和开业的省级分支机构的有关信息,包括数量、业务范围、经营区域、本季度取得的签单保费等情况。如果保险公司在境外开设分支机构,也应当列报相关信息。 第八节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