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七节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七节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每季度对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开展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相应风险的状况。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