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七节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七节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以下风险综合评级信息: 最近两次的风险综合评级结果。评级结果为C、D类的,保险公司应当分析说明主要的风险情况以及报告期末银保监会正在采取的监管措施。 公司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改进措施。 第七节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