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六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2021年) 第六节 第二章 季度报告 第六节 风险管理能力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关于公司分类标准的规定,列报所属的公司类型,包括成立日期、最近会计年度的签单保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季度报告中,列报监管部门对本公司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的结果,报告期内采取的风险管理改进措施以及各项措施的实施进展情况,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的建… 第三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对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中对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理自评估,客观评价公司的风险管理能… 第三十一条 保险公司进行自评估时,应当区分风险管理基础与环境、风险管理目标与工具、保险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信用风险管理、操作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声誉风险管理、流动性…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自评估结束当期的季度报告中列报自评估有关情况,包括评估时间、评估方法、评估流程、评估结果等。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