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二章 评级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十条 第二章 评级行为 第十条 保险公司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境内信用评级机构。保险公司发出投标邀请的信用评级机构不得少于3家,且其中至少有1家中资信用评级机构。 受邀投标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