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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境内信用评级机构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应当符合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要求,并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境内法人资格。

最近年度末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2000万元。

具有与保险公司信用评级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3年以上信用评级业务经验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从事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的不少于3人。

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具有健全的业务制度,包括:信用等级划分及定义、评级标准、评级程序、评级方法、实地调查制度、评级跟踪制度、评级结果披露制度、评审委员会管理制度、确保独立性的制度、业务信息保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

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已向银保监会递交《配合监管承诺函》,并且评级程序已向银保监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