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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在可能影响保险消费者首次投保决策或续保决策的各种场景下,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充分地向保险消费者披露自身的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在向保险消费者提交的投保提示书、分红保险红利通知书、万能保险和投资连结保险的保单状态报告等纸质或电子文件的显著位置,披露公司最近季度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等信息,并说明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否达到监管要求,或通过在显著位置设置二维码、网址链接等形式披露上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