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应当由以下部分组成:
公司信息;
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
基本情况;
主要指标;
风险管理能力;
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重大事项;
管理层分析与讨论;
外部机构意见;
实际资本;
最低资本。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第(一)项至第(九)项的内容。其中,保险公司在披露“(二)董事会和管理层声明”信息时,不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签字、盖章等内容。
自保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8号:偿付能力报告》披露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一)项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