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行为,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指保险公司向社会公众或利益相关方等信息使用者公开其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不包括政策性保险公司。 第四条 保险公司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保险公司董事会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 银保监会和其他监管机构依法对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进行监督。保险公司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方的监督。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