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流动性风险(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低监管要求,建立流动性监管指标和压力测试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保险公司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及时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支付到期债务或履行其他支付义务的风险。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开展现金流压力测试,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以保持合理安全的流动性水平。 第五条 银保监会依照本规则对保险公司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