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2021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全面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状况,明确相应的分类监管政策和措施,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含健康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由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组成。 第四条 风险综合评级,即分类监管,是指银保监会根据相关信息,以风险为导向,综合分析、评价保险公司的固有风险和控制风险,根据其偿付能力风险大小,评定为不同的监管类别,并采… 第五条 银保监会负责对直接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银保监局负责对属地监管的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实施分类监管。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