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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附属二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形式。

永续性方面,期限可以低于5年。

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破产损失;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附属一级资本。

非强制性方面,可以不设定本息支付的约束条件。

外生性方面,同第三十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