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附属二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形式。
永续性方面,期限可以低于5年。
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破产损失;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附属一级资本。
非强制性方面,可以不设定本息支付的约束条件。
外生性方面,同第三十条第(五)项。
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或符合银保监会规定的形式。
永续性方面,期限可以低于5年。
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破产损失;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列于保单持有人和一般债权人之后,先于附属一级资本。
非强制性方面,可以不设定本息支付的约束条件。
外生性方面,同第三十条第(五)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