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2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核心一级资本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存在性方面,应当是实缴的。
永续性方面,应当没有到期日,且资本工具发行时不应产生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
次级性方面,应当能吸收经营损失和破产损失;破产清算时的受偿顺序排在最后;资本工具发行人或其关联方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非强制性方面,任何情况下本金返还和收益分配都不是保险公司的强制义务,且不分配收益不被视为违约。
外生性方面,资本工具发行人不得直接或间接为投资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投资人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多层嵌套金融产品、增加股权层级等方式套取保险资金,用于购买该工具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