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 17、 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四、 关于测试对象 (三)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 (三) 17、 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四、 关于测试对象 (三) 在不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结果构成重大影响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可以对占业务总量比重低于5%的业务类别合并后进行预测,并可通过近似的方式简化处理。保险公司在合并业务时,应该考虑合并业务风险的同质性以及公司的业务计划和管理模式,如果不同业务间风险存在显著差异,即使业务比重低于5%,也不应当合并预测。合并后的业务类别不得超过业务总量的20%。 (二) 目录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