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2010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引言
1、
本规则规范财产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在偿付能力报告中的编报。
2、
本规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
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
(2)
基本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最有可能发生的情景,通常情况下,基本情景应与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计划相一致。
(3)
不利情景,指保险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并且会对偿付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景。
(4)
管理层行为,指保险公司为改善偿付能力状况而做出的重大管理层策略变化。
3、
测试频率为每年一次。
4、
测试区间为自报告年度末开始的未来两个会计年度。保险公司应当以年为单位,将测试区间划分为报告年度后第1年、报告年度后第2年两个时间段。相应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点为报…
5、
测试对象应当涵盖保险公司的全部业务,包括测试区间内的有效业务和新业务。
6、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中规定的业务类别对测试对象进行分类。保险公司也可以在上述分类要求…
7、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和对未来趋势的判断确定基本情景下对预测假设的最优估计。
8、
基本情景下的预测假设应当包括测试区间内的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保险公司预测所依赖的业务计划应当经公司董…
9、
基本情景下,保险公司还应当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测试区间内的再保险安排、利润分配、所得税等事项。但是,保险公司不应当考虑测试区间内的资本交易所引起的资本变化以及可…
10、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步骤进行测试:
(1)
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保险公司应当从业务类别层面对测试区间内的现金流进行预测。
(2)
利润表预测。在业务类别现金流预测的基础上,保险公司应当对投资收益等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行预测,进而得到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3)
资产、负债预测。保险公司应当通过预测利润表的相关项目,进一步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资产和负债情况。
(4)
偿付能力预测。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上述预测结果预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末的实际资本、最低资本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预测认可资产时,保险公司应当假设测试区间内的资产认可比例与…
11、
不利情景分为必测和自测两类。必测不利情景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自测不利情景由保险公司自行确定。保险公司应当确定至少一种自测不利情景。
12、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第10条规定的程序预测各种不利情景下的偿付能力状况。
13、
如果基本情景或任一不利情景下的预测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保险公司应当说明相应的管理措施。
14、
保险公司根据本规则进行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结果不作为监管部门采取监管措施的直接依据。
15、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表附注中披露以下信息:
(1)
业务类别现金流测试采用的方法、软件以及对测试模型的简要描述;
(2)
基本情景中赔付率、费用率假设的最优估计和实际经验的偏差分析;
(3)
基本情景中除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以外的其他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4)
在测试区间内对资产认可比例的调整情况及调整依据。
(5)
针对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测试结果,保险公司准备采取的管理措施。
16、
保险公司应当在偿付能力报告明细表中披露以下信息:
(1)
测试对象的分类与相应的处理方法,以及与前一年度的差异;
(2)
保费增长率、保费自留比例、保费赚取比例、赔付率、赔付模式、各项费用率、投资收益率等基本情景假设以及确定这些假设的依据;
(3)
自测不利情景假设及采用这些假设的依据;
(4)
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测试区间内各年度的预测利润表。
附则
17、
本规则自2010年年度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起施行。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