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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2008年) 4、

4、 评估保险集团偿付能力时,应当调整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对实际资本的影响。本规则第13条规定,保险集团成员公司之间转让资产的资本调整金额不得低于下列第(1)项减去第(2)项的差额:(1)被转让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2)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被转让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若上述差额小于零,则不进行实际资本的调整。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计算商业银行的资本净额时,某些项目(如对非自用不动产和企业以及未并表金融机构的资本投资)已经扣除,即这些项目没有计入其资本净额,故对受让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调整存在以下两种情况:

①当转让的资产属于非自用不动产、对集团外工商企业及金融企业的资本投资,以及其他在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时应予以扣除的项目时,不需调整集团整体的实际资本;

②当转让的资产属于在计算银行业金融机构资本净额时不予以扣除的项目时,应按该资产计入受让方实际资本的价值超过不考虑转让事项情况下该资产计入转让方实际资本价值的部分调减集团整体的实际资本。

接例5,20×1年12月,银行B外购一房屋,成本合计6400万元,预计使用30年,净残值率5%,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20×6年12月,银行B将该房屋以7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产险公司I1。此时预计该房屋还可使用30年,净残值率5%,仍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该房屋为产险公司I1的认可资产,银行B和产险公司I1均未对该房屋进行房地产评估。

20×7年12月31日,产险公司I1认可房屋的账面净值总额为25600万元(含本例中从银行B购买的房屋),认可负债表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责任准备金)的余额分别为76300万元和123500万元。20×7年末:

该房屋在产险公司I1的账面净值计算如下:

账面余额 7000万元

减:累计折旧 222(=7000×(1-5%)/30)万元

账面净值 6778万元

产险公司I1房屋的最高认可金额=(76300+123500)×15%=29970万元

产险公司I1房屋的认可价值总额=min(25600,29970)=25600万元(min表示在两个数值中取小值)

该房屋在产险公司I1的认可价值=6778万元

若不存在该出售事项,该房屋在银行B的账面净值计算如下:

账面余额 6400万元

减:累计折旧 1216(=(6400×(1-5%)/30)×6)万元

账面净值 5184万元

该出售事项的资本调减额=该房屋在产险公司I1的认可价值-不考虑出售事项情况下计入银行B的实际资本的价值=6778-5184=159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