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目录 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