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七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四条 目录 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