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十四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六十四条 保险公估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三条 目录 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