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五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