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四十条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四十条 第四章 从业资格 第四十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公估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公估机构时,保险公估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