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估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具有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3年以上;
具有非经济、金融、理工、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
从事保险公估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