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二条 因合并、分立设立新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批准;因合并、分立解散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因合并、分立保险代理机构发生事项变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批准或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