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二节 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5日内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公告: 变更名称的; 变更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