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 拒绝、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的。 第一百四十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