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未按本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罚款。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目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