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十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查验证。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存在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二十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确保股东能方便查阅。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