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中介机构法人治理指引(试行)(2005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对独立董事的评价可以采取相互评价的方式,对其他董事的评价由董事会做出,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只有一名独立董事时,其评价可以由董事会做出。对外部监事和其他监事的评价分别比照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执行。

对经理层的评价、薪酬与激励方式由董事会决定,董事会应当将对经理层的业绩评价作为对经理层的薪酬和其他激励安排的依据。业绩评价的标准和结果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

董事、监事和经理不应参与本人薪酬及业绩评价的决定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