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保险中介机构信息化工作监管办法(2021年) 第二章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履行以下信息化工作职责: 第八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自主开展信息化工作。信息化工作与关联企业(含股东、参股企业、其他关联企业)有关联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厘清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信息化工作职责,各自承担信息… 第九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的信息化管理工作。 第十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设置信息化部门或信息化岗位,负责信息化工作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少于一人。分支机构应有正式工作人员辅助法人机构开展信息化工作。 第十一条 申请开展保险中介业务的法人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开展信息化建设,并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信息化工作情况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信息化管理机制和制度情… 第十二条 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应加强分支机构信息化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和银保监会监管制度另有规定外,法人机构与分支机构应使用同一套信息系统。法人机构应督促分支机构及时录入经… 第十三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监管要求通过保险中介监管相关信息系统及时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监管事项、报送监管数据。 第十四条 保险中介机构发生信息化突发事件的,应按照银保监会信息化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相关规定在24小时内向机构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信息。特别重大、可能造成严… 第十五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使用正版软件,禁止复制、传播或使用非授权软件。对本机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切实提高软件正版化意识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第十六条 保险中介机构应主动跟踪、研究、应用新兴信息技术,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业务创新与服务创新,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