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三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信息网络,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尽量避免或者减少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