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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和相关部门职责;

重大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

重大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准备;

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制度;

重大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其他应当包括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