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规定(2003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重大突发事件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间、性质和波及范围;

对保险公司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失或者影响;

已经或者拟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

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