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保险业内涉嫌非法集资活动预警和查处工作暂行办法(2007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保监会、保监局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应当协助、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内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并向地方政府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