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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2008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应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提高报表报送频率;

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

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组织现场检查;

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