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二)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二) 委托非保税区企业的加工业务,主要工序应当在区内进行;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