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2011年) (一) 第五章 对保税区加工贸易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内加工企业委托非保税区企业或者接受非保税区企业委托进行加工业务,应当事先经海关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 在区内拥有生产场所,并已经正式开展加工业务; 第二十三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