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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附件2

附件2

保监会行政审批事项目录(18项)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5001

保监会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74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90条:“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第185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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