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2015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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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及解散退出审批
取消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2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解散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明确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相关要求。保险经纪机构分立、合并、变更组织形式、设立分支机构应在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解散退出应在事由出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保监局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