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七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22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保安员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 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 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 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 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