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第二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