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安服务公司和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以下统称保安从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保安员的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